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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政发〔2024〕8号
汾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汾西县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
审批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汾西县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汾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西县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
用地审批权工作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晋政发〔2024〕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4〕7号)等文件精神,确保省政府授权委托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承接事项
在汾西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用于村民住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省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查机制
(一)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加强对村民住宅用地符合规划的审查,申请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未编制村庄规划的,申报用地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二)严格用途管制。村民住宅用地实行一户一宅,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加强监督,确保住宅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村民住宅用途从事其他项目建设。
(三)严格权属地类审查。申请用地要先行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成果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比较,确保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
(四)严格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查。严格控制村民住宅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要求,补充耕地的数量不得少于占用耕地的数量,补充耕地的产能不得低于占用耕地的产能。
(五)严格各类保护地核查。依规审查报批用地范围与各类保护地范围重叠情况,与保护地重叠的,必须取得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六)严格程序和标准。严格落实《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新的住宅需求严格控制在200平方米/户以内。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或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50平方米的,不得纳入住宅用地申报范围。
(七)严格违法用地审查。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情况和涉及信访问题,对存在违法用地的,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后方可批准用地。
三、审批流程
(一)村级申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民住宅需求,明确用地范围,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编制乡镇村民住宅年度用地计划、提出正式用地申请,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级审查。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村民住宅年度用地计划和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复。
(四)备案归档。用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中完成批文上传等数据交互工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四、职责分工
在省政府授权审批权范围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各项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民资格审查、住宅用地勘测定界及现状调查、补偿安置落实等前期基础工作。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数量,尽量选择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对获批的住宅用地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用地计划资料审核,依法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占地前期程序,统筹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用地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做好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计调查,并报送县自然资源局。指导乡镇、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面积核减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受理、审查和组卷报批工作,对报件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上报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是否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情况进行复核,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市生态环境局汾西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依部门职责负责提供各类保护地数据或重叠情况核查、对涉及保护地的手续办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标准、落实责任”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规范开展用地审批权涉及的用地审查等事项,确保承接的用地审批权有序运行。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履行承接权限,确保承接用地审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县人民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地审查报批中发现的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工作中玩忽职守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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