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走进汾西 > 优惠政策 > 优惠政策

两部门发布公告 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2021-03-25
【字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公告指出,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记者 王观)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9003573号 网站标识码:1410340003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汾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0501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