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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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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学生资助在教育扶贫工作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可持续性、根本性作用,按照“精准资助、资助育人、依法资助”的实施要求,使各级各类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到各种资助,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资金及时、准确的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教财[2019]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汾西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五)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学期动态调整。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台账化管理,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资助: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家庭和学生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件的。

(六)坚持整体联动原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学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经办,计财、监察、内审、基教、幼教、职成等股室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校要严格把握政策,健全动态监控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管理监控等工作。基教、幼教、职成要及时维护更新学籍管理系统,确保所有享受资助的学生都有学籍、生籍一致。计财股既要落实资助资金,又要将资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内审、监察要强化对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

为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教科局成立了资助工作领导组:

长:郭瑞华    教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赵华    教科局副局长

        逯红龙    教科局副局长

贾爱萍    教科局副主任科员

杨旭东    教科局副主任科员

员:杨希泰    资助中心主任

        柏建伟    计财股股长

郭会华    基教股股长

侯晋福    幼教股股长

郭富生    职成股股长

王耀华    信访监察室主任

    内审股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资助中心负责人杨希泰同志兼任,并明确了领导组职责:

1、负责本县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资助工作的制度、细则、办法,与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组织、指导本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金及时、足额发放。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资助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3、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资助资金。

4、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机制,对资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资助资金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实行股室定期巡查、学校经常自查的督查机制。

5、加大资助政策宣传。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各项资助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要总结推广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各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安排专人(资助专干)负责办理资助日常工作,健全和完善资助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学生申请,严格审查资助对象,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妥善保管资助档案资料,主动接受上级检查和社会、群众监督。

三、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资助对象

凡在我县公办和有证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及职业学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

若出现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以及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可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二)资助条件

受助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的讲话精神,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

四、资助项目、对象、标准

(一)学前教育资助

资助对象: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3、城镇低保家庭学生;4、特困供养学生;5、孤儿; 6、烈士子女;7、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8、残疾人子女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1、寄宿生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全县义务教育阶段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寄宿生是指在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里住宿的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3、城镇低保家庭学生;4、特困供养学生;5、孤儿; 6、烈士子女;7、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8、残疾人子女    

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补助对象: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4、农村特困供养学生        

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4、农村特困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四)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免学杂费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4、农村特困供养学生    

免学费标准:每生每年800元。

(五)中职教育免学费

免学费对象:所有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免学费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六)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所有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五、实施程序及部门职责

(一)实施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学生资助政策。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校(幼儿园)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幼儿园)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幼儿园)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学校(幼儿园)认定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幼儿园)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4、结果公示。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只能公示受助学生的姓名、学校、年级、班级、专业、等基本信息,不得涉及学生隐私。

5、学校(中心校)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幼儿园)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报中心校或学校复核领导组进行复核。中心校对本级所辖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实施工作承担管理责任,中心校校长为本中心资助评审(认定)工作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确定专人负责,严把受助资格复查关,认真进行复核,杜绝各种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格的行为。(学校)中心校复核无异议后将资助名单上报教科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建档备案。资助实施过程要做到资料齐全、整理规范。各学校要健全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制度,每学期资助发放结束后要及时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7、资金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计财股提供学生资助发放名单,由计财股负责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金及时打入到每位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二)部门职责

1、学校职责

各学校校长(园长)是各类学生资助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健全领导机构,制定认定办法,确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资助认定档案(资助申请、认定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台账、公示资料、发放表、发放回执单等)。

2、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心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建立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台账;负责与省、市资助中心联系;负责与乡村振兴民政局、残联等相关部门对接,组织相关股室深入各学校对评审过程与资助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各类学生资助数据的上报,协调解决资助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计财股职责

计财股作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资助金的下拨和发放责任股室,股长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落实资助资金,并在收到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的资助发放花名册后、按标准及时进行发放,全部发放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回执单反馈给资助管理中心。

4、内审股职责

内审股作为监督、审计资助金发放的责任股室,对各类资助资金附有监督、审计责任,股长为直接责任人。内审股要强化对资助资金的审计力度,每学期资助金发放结束后均要对学校的资助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5、监察室职责

监察室作为监督资助金发放的责任股室,对各类资助资金附有监督责任,股长为直接责任人。监察室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监察室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资助资金落实不力,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依法依规处理。

六、资金管理

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任何人、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

七、监督及处罚

1、为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将责任落实到位,按照“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责任管理”的要求,要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制,细化分解任务,强化监督落实。

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学生,要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的予以追回。

举报电话:0357-5126140

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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