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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汾西县望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汾西县望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超市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计5.6公斤,货值15.02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该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经查该超市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具体处罚:警告。
二、汾西县汾西县五福源超市中街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汾西县汾西县五福源超市中街店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12日的芹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超市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计20公斤,货值64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经查该超市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体处罚:罚款2000元。
三、汾西县金惠购物广场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汾西县金惠购物广场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28日的芹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超市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计10公斤,货值16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经查该超市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处罚:警告。
四、汾西县汾西县佰尚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汾西县佰尚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0年3月2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超市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计10.9公斤,货值37.06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该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经查该超市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有处罚的原因: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处罚:否。未行政立案未处罚原因: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五、汾西县五福源超市中街店销售的小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汾西县五福源超市中街店销售的小桔子、购进日期为2020年3月25日的小桔子,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超市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桔子,共计45公斤,货值90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经查该超市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未行政立案原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未处罚原因: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六、汾西县汾西县小东蔬果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汾西县小东蔬果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的芹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超市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计9.7公斤,货值27.94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经查该超市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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