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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县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省、市民政部门印发的《山西省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汾西县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有关要求,参照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救助政务公开,确保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包括综合业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四大类,每一事项又根据其业务特点具体分为政策法规文件、办事指南、审核审批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等不同的二级事项,并相应地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进行明确。(详见附表)
四、工作流程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遵循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有关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附表
汾西县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 公开 | 公开渠道和载体 (¢为必选渠道、£为自选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 | 特定 | 主动 | 依 | 县级 | 乡级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法规文件 | l《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2 | 监督检查 | l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 相关政策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 公开 | 公开渠道和载体 (¢为必选渠道、£为自选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 | 特定 | 主动 | 依 | 县级 | 乡级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法规文件 | l《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4 | 办事指南 | l办理事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5 | 审核信息 | l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审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6 | 审批信息 | l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6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审批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村(居)委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 公开 | 公开渠道和载体 (¢为必选渠道、£为自选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 | 特定 | 主动 | 依 | 县级 | 乡级 |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法规文件 | l《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8 | 办事指南 | l办理事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9 | 审核信息 | l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审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0 | 审批信息 | l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审批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村(居)委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 公开 | 公开渠道和载体 (¢为必选渠道、£为自选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 | 特定 | 主动 | 依 | 县级 | 乡级 | |||||||
11 | 临时救助 | 政策法规文件 | l《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2 | 办事指南 | l办理事项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3 | 审核审批信息 | l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审核或审批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村(居)委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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