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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汾西县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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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卫发〔2023〕132号

汾西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关于印发《汾西县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机构:

为做好汾西县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加强对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和促进中医药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印发《汾西县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汾西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西县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汾西县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加强对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和促进中医药规范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医术渊源的个人,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县域内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委托乡镇卫生院对其所在辖区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进行日常备案管理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  个人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应当报受委托的乡镇卫生院备案,取得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凭证后即可依法依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

第五条  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一定的医术渊源,曾跟师学习或家传学习中医医术;

(三)至少有2名较为固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且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

第六条  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信息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综述,即从事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说明

(五)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近期2寸白底免冠正面照片2张

(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受委托的乡镇卫生院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  备案人应当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前向患者出示备案凭证并在其备案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九条  备案人基本信息及实际指导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实际从事中医医术应当与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在变动前向原备案单位备案。

第十条  备案人连续1个月不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必须向原备案单位备案。

上述中断时间不得计入实际中医医术实践时间,且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重新起算实际中医医术实践时间。

第十一条  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凭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备案单位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备案人应当按照备案的从事中医医术开展实践活动,对其进行指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加强对备案人、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管理。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未经备案,不得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备案人及其指导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执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受委托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加强对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广告宣传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受委托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在发放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信息,便于社会查询、监督。

受委托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在备案后5日内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报送本辖区内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信息,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及时指导纠正。

第十五条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当对新增加备案人自发放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受委托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纳入本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备案人应当与备案单位对接,3个月报告一次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受委托的乡镇卫生院应当每年对辖区内备案人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每年形成一份辖区内备案人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监管分析报告。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受委托的乡镇卫生院有权要求备案人提供监管所需材料,备案人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第十八条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或者受委托的乡镇卫生院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备案人、指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人应当向所在地受委托的乡镇卫生院报告,或者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受委托的乡镇卫生院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单位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备案人连续1年以上不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

(二)备案人自愿终止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           

(三)使用虚假材料备案的;

(四)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备案人指导医师停止执业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条  备案人及其指导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工作,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原备案单位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备案人及其指导医师应当积极参加中医类别专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  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信息表备案凭证样式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统一规定,乡镇卫生院自行印制。

第二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备案人在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后,直接按照实际实践时间予以备案,过渡时限为一年。新备案的个人,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  受委托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并报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审批同意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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