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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政办发〔2025〕18号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西县殡仪服务中心运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汾西县殡仪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1日
汾西县殡仪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汾西县殡仪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运营管理,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保障服务供给的公平、规范与优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21〕15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3〕266号)、《临汾市殡仪馆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临市民发〔2023〕61号)、《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汾政办函〔2024〕1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承担本县区域内殡葬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机构,应坚持“文明、节俭、环保、健康”的原则,为全县居民提供公益、惠民、规范、优质的殡葬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县民政局作为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中心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监督管理中的日常运营与服务工作;
(三)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服务监管、价格核定、资产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中心作为本县区域内殡葬服务保障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殡葬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殡葬法规;
(二)负责开展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以及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守灵和吊唁设施设备租赁等延伸性殡葬服务;
(三)负责中心内服务场所的水、电、暖和卫生等费用支出,以及中心内所有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维护;
(四)严格执行惠民殡葬政策,主动公示减免范围及流程,做好费用核免服务;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殡葬服务价格、安全管理、移风易俗等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
(六)负责管理区域内场所和人员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五条 业务范围涵盖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冷藏)、遗体清洁消毒、遗体整容化妆、遗体告别、火化、骨灰寄存/移交等全流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定制礼仪等延伸服务。
第六条 核心运营模块。
1.遗体接收与存放管理
(1)接运服务:配备专业接运车辆(含冷藏功能),24小时响应接运需求。接运前核对逝者信息、死亡证明,接运中做好遗体防护和消毒;全程记录行程及交接情况。
(2)存放管理:设置遗体冷藏库,分区存放(普通区、守灵间),每日检查冷藏设备运行状态,遗体入库存放需登记编号、家属信息、存放期限;出库时核对身份无误后方可移交。
2.遗体处理服务
(1)清洁消毒:由操作人员按规范对遗体进行清洁、消毒。
(2)整容化妆:由持证遗体整容师提供服务,根据家属需求进行基础整容或个性化修饰,尊重逝者生前特征和家属意愿。
3.遗体告别服务
(1)场地设置:配备不同设施的告别厅(1号告别厅、2号告别厅),提供音响、投影、挽联制作、鲜花及花圈、花篮布置等基础设备,支持家属个性化布置(如照片展示)。
(2)流程规范:提前与家属确认告别仪式流程、时间、参与人数,安排专人引导家属及亲友入场;仪式中协助主持、播放哀乐等,全程保持庄重肃穆。
4.火化业务管理
(1)设备与人员:配备符合环保标准的火化炉2台,操作人员需持《火化师职业资格证》上岗,定期参加设备操作和安全培训。
(2)火化流程:
一是家属提交死亡证明、火化申请等材料,审核无误后登记排期;
二是火化前再次核对逝者信息、家属身份,确认无异议后将遗体送入火化间;
三是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点火、控温,全程监控火化过程,确保环保达标(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四是火化完成后,由家属现场确认骨灰并装盒,出具火化证明。
(3)设备维护:每日清洁火化炉及附属设备,每周进行运行状态检查,每月全面维护保养,建立设备台账记录维护情况。
5.骨灰管理服务
(1)提供短期骨灰寄存(1-30天)和长期寄存服务,寄存柜分区编号,记录骨灰盒信息、寄存期限、家属联系方式;定期检查寄存区域环境(防潮、防虫、防盗)。
(2)家属领取骨灰时需凭寄存凭证和身份证核对领取,登记领取时间及经办人信息。
第七条 基本服务流程。
1.逝者家属通过指定电话向殡仪服务中心提出遗体接运需求,逝者家属持逝者《死亡证明》及相关证件与殡仪服务中心洽谈联系订车、悼念厅等服务项目。
2.预约确定殡葬事宜:出殡时间、出殡地点。
3.殡仪服务中心按约定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4.开展悼念、告别仪式,送别遗体。
5.营业大厅办理缴费,大厅开具发票、火化证明、骨灰领取单、骨灰寄存单。逝者家属办理遗体火化时需要提供的材料:(1)逝者家属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死亡证明;(3)逝者身份信息(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6.凭《骨灰领取单》到火化车间窗口领取骨灰。
7.寄存骨灰可凭《火化证明》和《骨灰寄存单》到骨灰存放室办理。
第八条 中心业务流程图。

第九条 中心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及投诉渠道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中心经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在社会事务和救助中心加挂汾西县殡仪服务中心牌子进行运营,核定事业编制3名。重点保障中心的日常管理及基本殡葬服务需求,人员不足部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质。
第五章 服务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的各项收支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延伸服务及其他服务收费作为事业收入(或经营服务性收入),应依法纳税并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弥补服务成本及支持殡葬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费用收取。主要包含基本殡葬服务费、延伸性殡葬服务费和其他殡葬服务费。
(1)基本殡葬服务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汾西县发展和改革局 汾西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汾西县殡葬服务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汾发改发〔2025〕13号)文件执行。相关费用由中心负责收取,县民政局进行监督。
汾西县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计费 | 金额(元) | 说 明 | |
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 | 遗体接运 | 具 | 300 | 1.遗体接运往返距离超过10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10元,县域外价格面议;2.因家属原因造成往返空车行驶的,减半收费。 |
抬尸费 | 具 | 200 | 1.不参与抬尸的不得收取抬尸费;2.遗体腐烂、肢体不完整的抬尸费加收100元/具。 | |
消毒费 | 具 | 50 | 此为一般消毒;如家属要求或确需精细化消毒的,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部门随市定价。 | |
(二)遗体存放费(含冷藏) | 具/天 | 100 | 按自然天计算,存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减半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全天计收。 | |
(三)遗体火化费(含一次性纸棺及拣灰装盒服务) | 具 | 650 | 1.干骨及12周岁以下减半。2.拣灰装盒服务包括,骨灰整理、拣灰、装袋、入盒,含骨灰整理袋1个。 | |
(四)骨灰寄存 | 年 | 130 |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 |
(2)延伸性服务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汾发改发〔2025〕13号文件执行相关费用由中心负责收取,县民政、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
汾西县殡葬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计费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
(一)吊唁厅及配套设施设备租赁费 | 1号 吊唁厅 | 天 | 600 | |
2号 吊唁厅 | 800 | |||
(二)守灵间及配套设施设备租赁费 | 天 | 300 | 不足1天按1天计算。 | |
(三)休息室租赁 | 天 | 70 | ||
(3)其他殡葬服务费。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殡葬用品价格等,由中心按照自愿有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不高于本县市场同类服务水平的原则自主确定。县民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符合《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及本县相关规定条件的对象,可享受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3天内)、火化、骨灰寄存(一年内)、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无名尸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减免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减免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减免项目标准的费用或选用其他服务项目的费用由逝者家属自理。
以下人员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减免范围:(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已享受丧葬补助,且其补助标准已涵盖或高于本办法规定减免标准的;(二)在火化区范围内死亡火化后将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的;(三)在火化区遗体土葬的。
中心应做好与各类丧葬补助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不重复享受财政补贴。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所有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县民政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改变其公益用途。
第十五条 中心的资产在使用中,如发生人为损坏、损毁、丢失,按照“谁使用、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维修、赔偿。资产价值的确定,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报请县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新增其他殡葬服务资产,协议期内其价值的确定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心应与服务提供方根据评估结果协商确定相关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承担中心日常运营的主要监管责任。县纪委监委、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对中心进行监督。中心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贯执行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
(二)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情况;
(三)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的公示及执行情况;
(四)服务规范、质量及火化证明等文件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七)是否存在乱收费、捆绑消费、强制消费等违规行为;
(八)推进移风易俗,禁止封建迷信活动及用品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中心的收费管理、费用缴纳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应依法对中心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汾西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随政策变动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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