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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汾西县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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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政办发〔202514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汾西县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有效管控散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2025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禁煤区范围

1. 东至城东加油站环岛,西至汾西大道与西大街路口新店网格阳铺路沟边12户居民除外,北至县第中学北侧至外环路一线,南至永安镇南街居委会南坡网格菜园三巷路北至西苑小区南侧一线,共3.3平方公里。

2. 永安镇金凤社区范围

3. 永安镇后加楼村、太阳山村、勍香镇勍香村、和平镇和平村、僧念镇僧念村、对竹镇对竹村、佃坪乡佃坪村、团柏乡上团柏村自然村范围。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主要包含:县城周边3公里范围内区域、乡镇所在地行政村、道路沿线自然村(自然村禁燃区范围为自然村村民聚集区范围)。具体村庄如下:

1. 县城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23个自然村。分别是:荣村、前窑铺村、后窑铺村、兰村、石家店村、阳安头村、背安头村、尉家岭、东曹洼掌村、西曹洼掌村、磁窑村、涧底村、亢家掌村、下山村、苗洼村、前南沟底村、后南沟底村、郭家庄村、铁金村、府底村、古郡村、马沟村、凤祥社区

2. 道路沿线(霍永高速公路、胶海线G341国道、永安镇至交口县康城镇道路、永安镇至隰县黄土镇道路、永安镇至霍州市道路永安镇至灵石县石桥村道路)的村庄如下:

永安镇(18个自然村):贯里村、上桑原村、桑原村、神底村、前加楼村、赵家坡村、李安庄村、焦家庄村、冯村村、张家洼村、蔡家庄村、南头洼村、涧底村、窑铺村、磁石窑村、下岭村、神符村、朱家山村

对竹镇(15个自然村):康和村、大梨沟村、庄沟村、白家河村、野村村、南掌村、北掌村、下庄村、圪台头村、荆滩村、前王堤村、后王堤村、上峪村、前坡村、马家寨村。

僧念镇(7个自然村):薛家庄村、坂底村、涧子里村、大不掌村、杨树原村、立柱坡村、瓦窑圪塔村。

佃坪乡(8个自然村):留峪村、圪台头村、山云村、蔡家坡村、徐家庄村、玉匣村、白衣头村、霍家坪村。

勍香镇(8个自然村):裴阁村、城村、西村村、新安村、它支村、半坡村、王畔庄村、师家崖村。

团柏乡(6个自然村):河坪村、滩里村、下团柏村、枣坪村、茶房村、仁马庄村。

二、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煤区规定

1. 禁煤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除煤电、集中供热、原料用煤、洁净型煤加工企业外)、学校、商业、服务业经营户和居民,禁止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 禁煤区内锅炉、蜂窝煤炉、营业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必须立即取缔,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3. 禁煤区内全面禁止贮存、经营、运输、使用煤炭及其制品,严禁运煤车辆通行,禁止设立各类煤炭销售点,禁煤区内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户,不得进行煤炭销售和向煤炭经营者提供或租赁场地等活动。

4. 10月底前,禁煤区内实现燃料煤炭清零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

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以上的煤炭,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上的型煤,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上的焦炭和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上的兰炭;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和煤焦油。

2.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服务业、市场等禁止燃用煤炭燃料;天然气管道没有覆盖且不具备煤改电条件的农业、畜牧养殖业设施,必须使用合格的优质煤。

3.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入境、过境运煤车辆必须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对未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的车辆,一律予以劝返。

4. 10月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实现高污染燃料清零

三、执法监督

各乡镇及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汾西分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等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监管,对违反禁煤和禁燃规定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一)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村庄住户、行政事业单位(含学校)按照管理规定进行监管,并对高污染燃料实施清零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服务业、市场、个体工商户按照管理规定进行监管,并对高污染燃料实施清零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设施按照管理规定进行监管,并对高污染燃料实施清零

(四)县畜牧中心负责对畜牧养殖业按照管理规定进行监管,并对高污染燃料实施清零

(五)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汾西分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在禁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燃煤供热锅炉等,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罚款。各乡镇、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对在监管中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汾西分局依法予以处罚。

(六)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做好散煤管控和优质煤源保障工作,加强煤炭洗选、发运及其他涉煤企业监管,严禁将煤炭及煤制品销售给私人散户,一经发现立即溯源,依法依规严查重处。

(七)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进入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运售高污染燃料的车辆予以查扣,移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罚。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法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对在禁煤和高污染燃料管控工作中推诿扯皮、监管不力造成大气污染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县政府将严格责任追究。

(九)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参与高污染燃料经营行为,自觉对现存的高污染燃料进行清理。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贮存、经营、运输、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0357-5122284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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