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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政办发〔2023〕34号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临时救助,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和《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各乡镇是临时救助工作实施主体,请各乡镇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汾西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汾民发〔2021〕46号),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任务,增强工作实效,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救急难原则;二是坚持应救尽救原则;三是坚持适度救助原则;四是坚持各项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原则;五是坚持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家庭自救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六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七是坚持及时高效原则。
三、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指我县常住人口(含非本地户籍人口),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残疾人、困境儿童、留守老人、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及其他应给予临时救助的对象。
(四)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四、发放方式
临时救助可以采取发放救助金或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金要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五、救助标准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临时救助的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保标准和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情况,以及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挂钩,实行城乡统一,救助标准可参照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来确定。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六、规范管理程序
请各乡镇按照《汾西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汾民发〔2021〕46号)中审核审批程序予以办理,按照《临汾市城乡低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的函》(临市低保发〔2022〕4号),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程序,做好档案保管工作,报县民政局备案。
七、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各乡镇要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大厅服务平台,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将有关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三)落实工作责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业务的主体责任,要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等职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抓好能力建设。各乡镇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明确承担临时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
附件1:汾西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_____村(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公示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1
汾西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 ||||||||
乡镇 : | 村(居): | |||||||
申请人 | 性别 | 年龄 | 家庭人口 |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
申请家庭类别 | □低保家庭 □特困供养 □三类户 □低保边缘家庭 □其他 | |||||||
救助类别 | □因病 □因灾 □意外事件 □入学困难 □其他 | |||||||
申请理由 |
村/居(盖章) | |||||||
乡镇审核 意见 |
乡镇(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民政 意见 |
| |||||||
备注 | 需准备材料:1.由申请人书写的申请书(要写明申请原因)一式两份,由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3.印证资料两份;4.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两份,并写明收款人姓名和开户行名称、行号;5.在(社区)村公示栏的公示照片。 |
附件2
村(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公示
根据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求,现将申请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期为即日起至 年 月 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七天内向村委会或乡镇民政办反映。
所属村(居) | 姓名 | 性别 | 救助原因 |
村(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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