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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政办发〔2023〕33号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西县应急救助基金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汾西县应急救助基金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西县应急救助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止返贫工作的指示,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体救助,设立汾西县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规范管理和运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在年初预算预备费中安排资金1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之后年度根据使用情况补足差额,确保基金规模,争取各级帮扶资金作为基础资金,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机关干部和其他公民捐资。
第三条 筹集资金专项用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支出。
第四条 成立汾西县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基金所需财政资助资金的筹集,指导好基金的使用;县审计局负责基金的收支审计。
第六条 应急救助的类型
(一)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第七条 应急救助对象及范围
应急救助对象指我县常住人口(含非本地户籍人口),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具体为: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以上意外伤害发生后,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医疗救助(包括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等)后,扣除社会互助互帮等因素,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任然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应急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五)在申请人患病或受灾期间购置车辆等大宗商品,以及进行工商注册、企业分红的。
(六)经调查核实,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九条 应急救助的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发放应急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
(一)发放应急救助金。应急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民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应急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二)发放实物。根据应急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民政局可适时采取集中发放食品、粮油、衣物、被褥、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进行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应急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生活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十条 应急救助的标准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救助标准,原则上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经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会议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一)因遭遇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如火灾、车祸或家庭成员溺水身亡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等)造成人员伤亡、家庭财产损失,且无第三方赔偿情况下,导致基本生活出现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3000元-5000元。
(二)身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仍然较大,个人自付费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按照1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无固定收入的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患重特大疾病,经相关部门医疗报销、补偿及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万元且家庭陷入困境的,可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10000元。
(四)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应急救助办理程序
(一)一般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汾西县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应急救助金发放至救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二)主动发现受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和发现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大疾病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干部和村“两委”主干,要在日常工作中关心群众疾苦,把主动了解和掌握困难群众基本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发现需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汾西县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信息,帮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第十二条 应急救助资金和档案管理
(一)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临汾市财政局 临汾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社〔2023〕108号)的文件精神执行,不得违反政策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并及时根据需求进行救助资金核拨,确保救助政策到位,救助过程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二)档案管理。按参照《临汾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的函》(临市低保发〔2022〕4号)文件要求,将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书、医疗票据、家庭财产及经济状况证明,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采取“一户一档”进行装订管理,确保救助档案规范完整。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附件: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应急救助基金领导小
组的通知
附件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应急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体救助,经研究决定成立汾西县应急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三宝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许亥生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郝新华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郭瑞华 县教科局局长
周锁龙 县财政局局长
牛占荣 县公安局政委
郭珍兰 县审计局局长
郭香平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贾阳平 县医保局局长
师永龙 县交通局局长
柏宏斌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赵小明 县司法局局长
柏庆安 县住建局局长
郭庆文 县卫体局局长
王忠怀 县人社局局长
乔军华 永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高振华 勍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郭亚琪 僧念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贾 莹 和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曹立新 对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郭效君 团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张 琼 佃坪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郝新华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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