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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西县乡镇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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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政办发〔2021〕15号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西县乡镇权责清单

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汾西县乡镇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

(此件公开发布)

汾西县乡镇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根据《关于编制完善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建立清单动态管理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方案》(临编办〔2020〕74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镇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布运行的权责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行政职权廉政风险防控图,还包括权责清单外准入事项。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乡镇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以及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査。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乡镇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

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县直部门不再需委托乡镇承担的行政事务,且书面征求乡镇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乡镇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对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行政职权事项的,乡镇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审查,报请县政府审定后,调整相应权责清单。

对第七条所列情形变更行政职权事项要素的,乡镇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并审查,按程序审定后,调整相应权责清单。

    出现本制度所列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乡镇未按时申请的,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审定权责清单。

第九条  乡镇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的,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条  乡镇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乡镇不得擅自调整本乡镇权责清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乡镇权责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乡镇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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