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办文件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西县设施农业用地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

2021-07-20
【字体:

汾政办发〔202140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西县设施农业用地常态长效

监管机制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县直各有关单位

《汾西县设施农业用地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真贯彻落实。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

202175      

(此件公开发布)


汾西县设施农业用地常态长效监管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管机制。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分为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包括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防虫网大棚温室采光带、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生产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配种用房、水产苗种繁育车间、水产养殖循环水处理、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分为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贮藏)、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必要的管理用房、非经营性饲料加工场所、养殖场自用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填埋井、化尸窖)、渔业生产资料和渔业机械存放设施用地等设施用地。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5%,最多不超过10亩。看护房应为单层,单体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可不受15亩上限限制。

3.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多层建筑。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四)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农业。

乡镇(社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单位要严格掌握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二)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设施类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由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社区)、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向乡镇(社区)备案备案后方可动工。乡镇(社区)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

(四)对涉及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社区)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向县自然资源报告。县自然资源会同农业农村10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论证通过的县自然资源要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并出具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县自然资源同意后乡镇(社区)备案后方可动工;未经县自然资源同意的项目用地不得备案、不得动工。

(五)建立设施农业管理台账。各乡镇(社区)要在规范落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基础上,利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期间形成的排查成果,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管理台账,细化明确到村、到设施、到主体,对新建的设施农业要及时更新,纳入乡镇(社区)级台账管理。要建立辖区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台账,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分别报送至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及各乡镇(社区)要逐步推动实现设施农业数字化、网格化、精准化、动态化管理。

县农业农村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技术服务及跟踪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要及时做好设施农用地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三、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乡镇(社区)主要领导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相关手续。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认真落实“三到场”监管要求,即项目动工放线时要到场监督,防止不按备案范围和备案方案使用;项目建设中要到场抽查,防止超规模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不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等现象发生;项目竣工时要到场验收,防止违反用地许可现象发生。要将监管责任压实到村,做到关口前移,严格源头控制。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动工,也不得作为设施农用地管理。

四、强化部门协作共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乡镇(社区)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督检查。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对全县范围内设施农用地进行一次联合巡查乡镇(社区)每月开展一次全面实地巡查确保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要建立巡查台账并由巡查人员签字背书。设施农业用地经备案后,经营者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及规模,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等行为,自然资源要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确保农地农用。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网格化管理

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络化监管体系,真正将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落实到人头,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报告的问题整改到位。探索建立“田长制”,逐步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实时监控,对耕地集中连片、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等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

六、强化社会监督

乡镇(社区)每年公开一次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和设施农业台账信息县自然资源及各乡镇(社区)要督促经营者在设施农业项目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公布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基本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举报电话长期保留,继续接收社会举报监督。对相关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一经核实确认立即严肃处理。相关单位要提高宣传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举措,县自然资源要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大舆论震慑,提高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机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17日。


相关解读:图解《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西县设施农业用地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9003573号 网站标识码:1410340003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汾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0501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