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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县乡村e镇项目建设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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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县乡村e镇项目建设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品牌振兴战略,叫响原上塬”“绿塬汾西塬上优品”“塬上汾西绿塬汾栖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加强品牌管理,现制定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第二条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汾西县县域范围内生产的产品,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竞争力。经认定,获得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权。

第三条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秉承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申请、无偿使用原则,通过企业自主申报,汾西县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进行品牌认定及授权,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二章准入

第五条申请使用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需在汾西县县域范围内,产品商标需在汾西县县域范围内注册并归申请人(企业)所有,产品需有规范、明确的标识和包装;

2.申请主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3.申报产品为加工类的申请主体必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代加工证明;

4.申报产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由国家级或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5.申请主体近一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未被消费者投诉或媒体曝光等;

6.已入驻乡村e镇公共服务中心的申报主体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申请主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申请表(加盖申请主体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主体公章)

3.近一年内的企业征信资料、规章制度及质量管理手册(加盖申请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4.《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页复印件(加盖申请主体公章);

5.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质检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主体公章)

6.产品包装样图(加盖申请主体公章);

7.其他相关资料(加盖申请主体公章)。

第七条申请使用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授权标准的经营主体,由汾西县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工作职责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

(二)汾西县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社会公示拟授权使用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名单。

(三)申报主体与汾西县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双方签订《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书》,并向申请主体颁发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授权标牌,使用期限为两年。

第三章使用

第八条授权使用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授权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

(二)使用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和展示;

(三)产品说明书中使用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

(四)优先享有产品溯源管理、政策支持、渠道资源对接等服务;

(五)对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九条授权使用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年度及要求提供被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动维护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声誉。

第十条授权使用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与企业产品商标需以“母子品牌”形式使用,品牌标识规格不得小于企业产品商标的规格;

(二)只准许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画上使用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专卖”、“专营”等字样,或在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

(三)不得转让、出售、赠予、转借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进行申请备案,不得擅自使用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

第四章 准出

第十二条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生产和服务主体在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资格,且产生严重后果的均由对应经营主体承担。

(一)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件;

(二)产品品质低于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标准;

(三)违反《消费者权益法》,受到侵权投诉经查证属实;

(四)违反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书

(五)产品品牌标识使用不符合要求

(六)对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造成严重损害行为;

(七)擅自转让、出售、赠予、转借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标识;

(八)申请人主动提出退出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需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授权证书、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等,交回所有印有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LOGO的产品包装;

(九)其他影响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声誉的情形;

(十)对退出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和服务主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十三条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由汾西县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有效期2年,使用主体需在期满前2个月,向汾西县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用申请,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及近一年内的企业征信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换发授权证书:未提出续用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被授权主体如发生任何侵害行为,对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造成严重损害的,将其列入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被授权主体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社会性、公益性宣传汾西县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商业性宣传由相关公司负责。

第十七条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生产基地严格执行本办法,授权主体如实填报生产记录档案、销售记录档案,提供可视化、影像化的管控资料。

第十八条县属各部门要整合项目、资金、人才等资源,重点扶持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主体。

第十九条参与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运营、监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汾西县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举报长效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运营、监管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对授权产品及企业,在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汾西县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时召开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探索研究汾西县区域公用品牌运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关于品牌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本办法由汾西县乡村e镇培育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汾西县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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