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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政办发〔2020〕95号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
《汾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和完善汾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2 编制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⑷ 《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⑸ 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⑹ 《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8〕875号);
⑺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⑻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⑼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7号);
⑾ 《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50号);
⑿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
⒀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⒁ 《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⒂ 《关于建立山西省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
⒃ 《山西省全面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办法》(晋气防办〔2020〕1号);
⒄ 《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⒅ 《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预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组(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组)统筹领导,相关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县直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能力,科学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同时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汾西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汾西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相关要求修订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实施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操作方案。
本预案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成员单位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共同组成汾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指挥体系
2.1 县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现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科局、县文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广电中心、县交警大队、县气象局、汾西公路段,移动、联通、电信汾西分公司,县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
县应急领导小组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汾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 县应急工作组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办公室、预报预警组、宣传报道组、督导检查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确定预警级别的基本条件。
3.1.1 三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2 二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3 一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1.4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4小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1.5 当监测或预测到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500微克/立方米、650微克/立方米、800微克/立方米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全县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3.2 监测预报
预报预警组根据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每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分析,向县领导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当预测出现3天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按高级别确定预警等级。
3.3 预警发布
县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要求。原则上,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3.3.1 预报预警组会商确认预警级别后,立即向县领导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预警建议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首要污染物、建议预警级别等内容。
3.3.2 县领导组办公室根据预警建议出具预警意见,黄色预警经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橙色、红色预警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
3.3.3 当接到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经履行相应程序,县警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领导组办公室发布预3.4 预警等级调整
3.4.1 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或低于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可以升级或降低预警级别。
3.4.2 当接到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的预警等级调整信息,县领导办公室同时发布区域预警等级调整要求。
3.5 预警等级解除
3.5.1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达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解除预警。
3.5.2 当接到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的预警等级解除信息,县领导办公室同时发布区域预警等级解除要求。
3.5.3 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
4 应急响应
4.1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分别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领导组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预报预警组加密专家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督导检查组对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宣传报道组根据县领导办公室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
4.2 县级应急响应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主动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或在执行上级预警要求的基础上加严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县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橙色预警时,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红色预警时,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
4.3 县直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县直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本单位职责及实施方案发布相关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县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4.4 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要加大对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烧烤、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紧急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时,县领导组办公室可根据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减排目标。根据预警级别,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30%、40%以上。
4.4.1 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
按照《汾西县2020-2021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以下简称《错峰方案》)执行。
4.4.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4.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⑴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⑵ 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⑶ 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4.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⑴ 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⑵ 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⑶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⑷ 拒绝露天烧烤;
⑸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⑴ 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在严格执行《错峰方案》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基础上,对部分重点行业进行统筹,合理确定减排措施。
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含混凝土搅拌行业)等工业企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砖瓦企业:烧结砖瓦企业严格执行《错峰方案》要求。非烧结砖瓦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严格执行《错峰方案》要求;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企业:粉末涂料家具制造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其他家具制造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人造板制造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涂装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企业(含喷漆、烤漆工序的):未按照《临汾市2020年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煤炭、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止切割、破碎;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止发泡、挤塑、模塑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其他行业企业:对其他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汾西分局、县交通局、县发改(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国网汾西供电公司
⑵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规划区、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位于县城规划区的须经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位于县城建成区的,由县生态环境局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可自行批准,批准后要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规划区、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频次;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县城规划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汾西管理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⑶ 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管控,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机械清理出场。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管理: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县城规划区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汾西分局。
⑷ 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散煤燃烧及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发改(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汾西分局。
4.4.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4.3.1 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⑴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⑵ 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⑶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⑴ 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⑵ 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⑶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⑷ 拒绝露天烧烤;
⑸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4.3.3 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⑴ 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在严格执行《错峰方案》和《技术指南》的基础上,对部分重点行业进行统筹,合理确定减排措施。
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含混凝土搅拌行业)等工业企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砖瓦企业:烧结砖瓦企业严格执行《错峰方案》要求。非烧结砖瓦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洗选和储运、露天开采及加工、石膏线/板、矿渣棉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企业:粉末涂料家具制造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其余家具制造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人造板制造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企业(含喷漆、烤漆工序的):未按照《临汾市2020年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完成治理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煤炭、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其他行业企业:对其他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汾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国网汾西供电公司
⑵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规划区及各乡镇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作业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位于县城规划区的须经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由县生态环境局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可自行批准,批准后要报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规划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加大湿扫力度;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县城规划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汾西管理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⑶ 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管理: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县城规划区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汾西分局。
⑷ 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散煤燃烧及煤、焦的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县发改(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汾西分局。
4.4.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4.4.1 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⑴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⑵ 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⑶ 室外作业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⑷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⑴ 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⑵ 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⑶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⑷ 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⑸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4.4.3 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⑴ 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在严格执行《错峰方案》和《技术指南》的基础上,对部分重点行业进行统筹,合理确定减排措施。
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含混凝土搅拌行业)等工业企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砖瓦企业:烧结砖瓦企业严格执行《错峰方案》要求。非烧结砖瓦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洗选和储运、石膏线/板、矿渣棉、露天开采及加工、保温材料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涂料生产企业: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粉末涂料制造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家具制造企业:粉末涂料家具制造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其余家具制造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人造板制造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企业(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煤炭、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配套的洗选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其他行业企业:对其他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限停产措施的,确保限产、停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汾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国网汾西供电公司
⑵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规划区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拆迁工程全部停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规划区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加大湿扫力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县城规划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汾西分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⑶ 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县区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在常规管控基础上,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含临时号牌)。外省、市及其他各县机动车辆驶入,一律执行限行交通管制规定。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公共汽车、晋L号牌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工程抢险车、军车;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产业集聚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管理: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县城规划区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期间,公交车免费乘坐。公交免费起始时间不得晚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起始时间,恢复收费时间不得早于限行解除时间。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汾西分局。
⑷ 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散煤燃烧及煤、焦的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汾西分局。
4.5 实施清单化管理
全县所有涉气企业要全部纳入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管控特点,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防治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
结合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制定“秋冬防工作一企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错峰限、停产情况和不同级别预警时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作“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得超过3批。
对于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等企业,应尽量不采取减排措施。
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外贸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
对于保障民生的工业企业或重点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水平,并由县审核,逐级上报,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保障类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即移出保障类企业清单。
对重点行业的绩效评级,应按“短板原则”执行。当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
4.6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及县直有关单位实行日报制度,每天向市重污染应急预警平台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的情况。县领导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7 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8 应急值班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组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57-2223632。
4.9 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县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应急响应1小时内,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县直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
督导检查组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县直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或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高限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对行动,并向县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应对工作的有关情况。
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置专职人员,确保全县日常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加强环境预测预报、环境监察、医护应急人员的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和汾西县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的布局和覆盖,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预测预警平台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研判机制。按照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7.4 资金保障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7.5 其他保障
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主要包括SO2、NO2、PM10、PM2.5、CO以及O3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⑵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⑶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对本地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预案应急减排清单进行更新修订。我县评估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汾西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9月30日由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汾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汾政办发〔2019〕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汾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 汾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汾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 | 在县应急领导小组授权下,根据县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的发布内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参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划;指导制订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系统的优惠价格;指导和监督全县洗煤、储煤等涉煤行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牵头负责散煤整治,负责做好优质煤炭资源的储备、调配协调工作,加大煤炭生产源头质量管控,保证调配煤炭的质量;加强对辖区内煤炭生产环节质量的监管。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协调和督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工业企业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停运等综合措施实施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牵头负责黑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对禁限放区域管理;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工作;负责相关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和专项打击行动;指导交警队做好全县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负责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应急措施,加强柴油货车的管控;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
县财政局 | 负责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县级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负责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修订《汾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负责本县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同县气象局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研判及预警工作,完善会商制度;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预测、预报、预警、响应及应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查县直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等职责落实情况以及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组织专家对大气污染状况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治污染的持续建议. |
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对储售煤场、餐饮业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开展机动车燃油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油、煤炭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流通环节型煤、商品煤、成品油质量监管,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等服务工作; |
县气象局 | 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完成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气象条件分析、预测和预报工作;及时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在具备气象条件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工地范围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的监督检查;道路扬尘、运输抛洒等扬尘污染控制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所辖范围内道路遗撒、道路树木落叶等生物质物料和垃圾、废弃物等露天焚烧行为;负责露天烧烤的监督检查工作。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重污染天气公路客运及城市公共交通的应对保障,加强县乡公路货物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行为的监管;落实交通管制时公共交通运输保障措施,落实公交优惠(免费)政策;牵头负责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专项执法工作,按职责范围对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汽修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 |
汾西公路段 | 负责省干线公路施工工地扬尘、道路的治理,做好路面养护,及时修复损坏路面。 |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负责督导、协调卫生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调度、统计预警区域各乡镇医院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系统等门诊人数、住院人数,分析门诊及住院人数增加的原因,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
县农业农村局 | 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的督导检查工作。 |
县教育科技局 | 督导各学校做好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弹性上课等应对防护措施。 |
县自然资源局 | 指导和监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配合县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宣传工作;指导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 |
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 做好重污染天气媒体宣传及舆论的引导工作,配合县委宣传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
移动、联通、电信汾西分公司 | 根据县大气办的要求,组织提供预警等信息发布渠道,义务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及时发送信息。 |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 | 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并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组织修订并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并定期更新,并将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至企业具体生产工序,落实至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落地、可操作、易核查;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操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负责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启动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健康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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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汾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工作组 | 组长单位 | 成员单位 | 主要职责 |
预报预警组 |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 |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研判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和预报,县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气象局共同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预测网络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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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组 | 县委宣传部 |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汾西分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卫体局、县文旅局、广电中心、移动、联通、电信汾西分公司等 | 负责根据县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的发布内容,组织、督导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的发布、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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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检查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队、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汾西公路段、县卫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科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 负责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响应及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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