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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西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添加日期: | 2019-09-30 |
文 号: | 生成日期: | 2019-09-30 | |
主题分类: | 主 题 词: |
汾政办发〔2019〕号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西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汾西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月7月19日
汾西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守住全县34.75万亩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共临汾市委、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项目落地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2018〕2号)、《临汾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临政办发〔2018〕5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社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对《汾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2020年)》确定的本行政社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乡镇(社区)乡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六条 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各乡镇(社区)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各乡镇(社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
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
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县政府对乡镇(社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八条 各乡镇(社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自行组织自查1次,并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第九条 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社区)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乡镇(社区)通报,并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十条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各乡镇(社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社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社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社区)通报,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
次,由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乡镇(社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查,并向县政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三条 考核部门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
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社区)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报送县政府。
第十四条 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社区)给予表扬;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社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乡镇(社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社区)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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